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新葡的京集团4321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西交实〔2013〕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服务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等目录中的所有化学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称为管制类化学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校、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统一领导、责任到人,谁购买、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指导各单位规范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处置等工作。
(二)负责受理和审核校内各单位对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需求,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管制类化学品的监管。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回收、转移。
(四)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普及,提升安全意识。
第六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相关学院(研究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及安排,建立学院(研究院)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院级安全员负责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二)指导各实验室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对实验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督促实验室做好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检查和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组织实验室开展应急演练。
(四)负责组织对本院师生开展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实验室负责人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员和每个实验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制定实验室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普及常见事故的应急常识,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完成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
(二)安全员负责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日常检查、落实培训及准入制度等相关具体工作。
(三)每个实验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本房间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及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建立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台账,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盘点,保持实验室环境安全、干净整洁。
第八条 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购买人在“新葡的京集团4321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自助打印《化学品记账单》,凭记账单和购货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相关人员应按照信息系统记录的信息做好账实核对,并及时建立台账,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对管制类化学品(如易制毒等化学品)的采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一)使用单位填写申请表(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明确购买的种类、数量、用途,经学院安全员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向公安机关(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购买指标。
(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申购单位,申购单位与指定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负责送货上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每年遴选有资质的供货商作为学校管制类化学品的供货单位,并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管制类化学品登记信息须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打印《化学品记账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使用单位对管制类化学品应按需购买,不得在实验室大量囤积,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私自购买,或从无销售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严禁采取任何方式变相购买,未按规定自行购买者,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学校不具备购买剧毒化学品资格,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若教学科研需要,建议使用替代品或到有资格使用的单位进行实验。
第十二条 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使用单位自行联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供应商购买,供应商信息应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方式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存放,化学品容器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堆叠。严禁在实验室长期大量存放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内容物与标识一致。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要求专人专柜加锁管理,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管理制度。严禁任何人员将剧毒品及其接触器物带离实验室。
第十六条 各种压力气瓶要科学合理放置并进行固定,建立气瓶管理台账。气瓶应挂有吊牌,标明气体名称、购买日期、责任人及状态等信息。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能混放。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于所有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均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和急救设施。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准入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和充分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记录,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建立房间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并及时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盘库登记。对长期不进行盘库登记或库存较多的单位,将不能再进行购买。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组织全校开展危险化学品实物盘点,各学院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落实本单位各实验室盘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对实验室的现存实物进行逐一核对登记,学院开展检查核实,并形成危险化学品年度盘点报告,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验室内长期闲置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校内调拨或者转移处置。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与校内外单位互相转让、借用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新增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应及时上报学院,由学院上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应分类存放,指定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确保回收存放安全。回收容器上要加贴标签,明确废弃物类别和成分,按照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生物废物等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液体废物要根据属性分别盛放。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容器由学校统一配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使用化学品产生的废弃物必须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转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按照普通垃圾处理,谁倾倒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招标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定期对全校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转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两次全校实验室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加强对重点隐患部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实验室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使用、处置,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落实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对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遇节假日、重要活动、学生实验高峰期等特殊时期,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出入管理、人员管理及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对于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未按要求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未落实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不能再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同时在全校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按照《新葡的京集团4321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本实验室应急预案的程序和措施进行处置。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并立即报告所在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