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结合学校绩效工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新葡的京集团4321委员会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不同类别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
(一)在职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概括为“四加六减”。其中,“四加”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六减”的项目包括调整数、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个人税。
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菜篮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奖金和报酬、完成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提成等奖励性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与学校工资收入结构不一致的津贴补贴自筹单位,参照制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办法。
(二)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其中,属于结构化工资的,参照在职人员党员计算基数。
(三)离退休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作为计算基数,其他津贴、补贴不列入。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四)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交纳党费参照在职人员标准计算基数。
第五条党员在党费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比例为:
(一)在职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
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
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二)离退休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0.5%;5000元以上的,交纳1%。
(三)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照每人每月0.2元标准交纳党费。
第六条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自愿一次再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上缴中央,参照大额党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后称“分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学校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大额党费不再交入学校党费账户。
第七条基层党组织年初应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因国家或学校工资体系政策性调整、党员职务职级晋升等原因使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党员应从新工资标准落实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并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外出期间应根据不同情况交纳党费:
(一)外出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通过网络交纳党费,或经党支部同意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二)外出3-6个月(含6个月)党员,外出期间持《中
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临时组织关系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或通过网络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三)外出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办理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保留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期间可不交纳党费,恢复组织关系后进行补交,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按月交纳党费。
第九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预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有重点安排,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三条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倾斜。除按规定上交上级
党组织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留存学校使用:
(一)学校使用部分中,属于在职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
员上交的党费,40%留存学校党委作为校管党费,60%留存组织关系所在分党委。
(二)学校使用部分中,属于离退休人员党员上交的党费,20%留存学校党委作为校管党费,80%留存组织关系所在分党委。
(三)分党委留存的党费中,每年下拨党支部使用不低于分党委留存总额的50%。
第十四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具体列支项目包括:
(一)开展党内重大专项教育和党建工作研究等相关费用。
(二)日常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讲课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
(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务工作文书材料工本费等费用。
(四)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
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五)党内表彰奖品、证书、奖金,以及帮扶慰问困难党员和群众的慰问品、慰问金等相关费用。
(六)建设“党员之家”,购买党徽党旗,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新建活动场所要按照学校基建规划、招标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票据、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以上项目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讨论决定过程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文书材料,以备检查。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请求下拨党费时,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请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权限。校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留存基层党费由分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党费的使用审批由管理主体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
(一)专人签字。校管党费使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
字审核,基层留存党费由分党委负责人签字审批。
(二)专设账户。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三)专人管理。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分党委、党支部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或届期)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和工作成效;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审计处开展党费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15日印发的《新葡的京集团432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西交组〔2008〕11号)同时废止。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各分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